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辖区派出所——春城路派出所民警随即出动,可孩子太小不会说话,民警查询不到任何有效信息,只能先把男童抱到派出所值班室。民警还在周边留下信息,希望家长能到派出所找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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