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的诉求。
《银保监会: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风险或陷阱》2017年11月15日,长治市对存在环境问题的华诚焦化(60万吨/年)、兴旺焦化(208万吨/年)实施关停,对长晋苑焦化(130万吨/年)实施停产,每年就可压减燃煤使用量87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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