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不同,从主观目的上,套路贷人员并非想谋取利息,而是意图以借款为名侵吞他人财产。从客观行为上,也并非通过常规的债务催讨和抵押清偿手段保全本金收取利息,而是明知借款人没有现金偿还能力仍通过签署翻倍欠条、虚假走账、单方认定违约等手段,诈骗钱财。
半个月后,韩驰峰等中介人员与聚鑫公司又故技重施,再次诱骗小蓉签下25万元的虚假借条,上面的情形再次上演。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3号》2017年12月15日,上海闵行法院对这起“套路贷”案件作出宣判,24人分别获刑,最高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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