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
总书记的话都是很有针对性的。各级党委政府不担责,中央的决策就难有落实;领导干部不干活,老百姓的很多问题就难以解决。对于不担责、不干活的人,我们的“撒手锏”就是:问责。
《多地出台落户新政降低门槛,释放什么信号?》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于2017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范增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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